[商品怎么注冊商標] 滿足以下特定條件的商品才能進行注冊
2020-09-15 10:23:43 閱讀(568)
商品注冊商標有兩種情況,一種是為商品設計一個區(qū)別于其他商品的標志進行注冊;另一種是以該商品的名稱注冊一個商標。前一種是常見的一般性商標注冊,后一種是涉及到商品特有名稱作為商標注冊的現象。下文主要闡述商品怎么注冊商標的第二種,商品的特有名稱作為商標注冊的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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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商品通用名稱不能作為商標進行注冊。
《商標法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、圖形、型號的,不得作為商標注冊。該條款明確了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申請注冊。商標專用權系法定保護權利,包括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排他使用權、收益權、處分權、續(xù)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。故商品的通用名稱一旦申請注冊為商標,將會造成公共資源的一種“壟斷”,對他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限制。
● 商品的特有名稱具有顯著性,可以作為商標注冊。
商品的特有名稱可以作為商標注冊,一方面源自于該商品名稱為注冊人所獨創(chuàng),非固有文字的表述,具有區(qū)分商品來源的屬性。而另一方面某些商品名稱雖非注冊人獨創(chuàng),但因其苦心經營,產生了特定的商譽與品牌價值,使其生產的商品成為行業(yè)內特定的代表,具有了商標的顯著特征,成為注冊商標。
商品名稱是為了區(qū)別于其他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稱呼。從區(qū)分屬性上來看,一般可分為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商品的特有名稱。商品的通用名稱通常是指在某一范圍內約定俗成,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種類商品或服務的名稱。而特有名稱是不為相關商品所通用的商品名稱,具有顯著的區(qū)別性特征。
商品的通用名稱的定義在于“約定俗成”,而“約定俗成”是由人民群眾經過長期積累的社會發(fā)展、社會實踐而養(yǎng)成的認知習慣,這種認知習慣隨著社會的變化而不斷變化,形成新的意識形態(tài)。特有商品名稱往往都能在一定范圍內體現商品屬性,且朗朗上口,便于傳頌,相對其他商標而言,消費者對其認知度較高,具有較高的商業(yè)價值,一旦成功注冊商標,形成該商品種類的“壟斷”。但在具有商業(yè)價值的同時,需保持該標識的顯著特征,要規(guī)避退化為商品通用名稱的風險。
● 商品名稱滿足知名和特有條件,可作為特有名稱進行保護。
商品的名稱若系商品的通用名稱,應屬公共領域詞匯,不能為一家所獨占,不享有專有使用權、禁止權、獨占許可使用權等專屬權利。商品的名稱若系特有名稱,應當視為具有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,在未違反《商標法》關于申請商標的規(guī)定情形下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。注冊成功即享有注冊商標權利,適用《商標法》注冊商標的規(guī)定進行保護。
對于未申請注冊商標的商品名稱,在滿足特定的條件下,屬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的保護范疇。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系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概念?!斗床徽敻偁幏ā返谖鍡l第二款規(guī)定,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、包裝、裝潢,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、包裝、裝潢,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,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,系不正當手段之一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《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、包裝、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第三條規(guī)定,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,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(qū)別的商品名稱。
商品名稱若注冊為商標適用《商標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進行保護,若未注冊為商標,在滿足知名及特有兩大條件下,可視為“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”,適用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進行保護。
- 本文關鍵詞:
- 注冊商標